2023年哈尔滨高校毕业生安家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2-28 22:08:28
2023年哈尔滨高校毕业生安家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社局起草了《<人才新政30条>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及社会反馈意见请于3月9日前发送至邮箱:rcpjtjc@163.com,联系电话:0451-84656005。

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第9条:“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对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给予10万元安家费和连续3年3000元/月生活补助。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和连续3年2000元/月生活补助。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给予连续3年1500元/月生活补助。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10万元。

第二条 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发放3年;同时每人发放安家费3万元。

第三条 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连续发放3年。

第四条 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可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二、补助条件

第五条 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全职新引进”是指2023年3月10日《人才新政30条》(哈发〔2023〕3号)印发后,在我市首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就业见习人员)。

第七条 “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取得统招毕业证时间至申报时间5年内。

第八条 “在哈企业”是指哈尔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县(市)、乡(镇)所属事业单位。

三、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书面申请、

《<人才新政30条>引进高校毕业生申领安家费生活补助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毕业证、劳动合同备案册(或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比对。劳务派遣类申请人需提供派遣单位与在哈被派遣单位的合作协议、申请人在被派遣单位的员工名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单位双方加盖公章)、派遣单位支付给申请人的银行工资流水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用人单位

(1)对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登陆哈尔滨人社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并录入申报信息。或到区、县(市)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

(1)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对申请单位的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学历、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等信息通过相关数据平台进行逐一核实比对,符合条件的将上述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2)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确认通过后,于当月底整理形成资金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申请拨付资金,由经办机构将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人。资金发放完成后下月初,将审核合格已发放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每十二条 市、区、县(市)经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和兴路38号1号楼5楼,联系电话:0451-84656008。

道里区人才就业服务保障中心地址:道里区新阳路182号3楼,联系电话:0451-84526454。

道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道外区清真寺街60号,联系电话:0451-88375732。

南岗区人才交流和档案中心地址:南岗区宣化街451-4号前楼209,联系电话:0451-82319699。

香坊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香坊区联草街9号,联系电话:0451-51895796。

平房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平房区新疆大街西路2-1号3楼,联系电话:0451-86509377。

松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松北区创新一路699号,联系电话:0451-87192785。

呼兰区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呼兰区公园路20号,联系电话:0451-57322417。

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阿城区金龙路7号,联系电话:0451-53745950。

双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双城区东直路128号,联系电话:0451-53113906。

依兰县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地址:依兰县三姓路16号(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室),联系电话:0451-57223039。

方正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方正县湖北新区滨水大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6011室,联系电话:0451-57116397。

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宾县迎宾路1号,联系电话:0451-51771596。

巴彦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巴彦县甲洲北路50号,联系电话:0451-56910577。

木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木兰县政府第二办公区(原县医院),联系电话:0451-57085017。

通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通河县大通河大街8号,联系电话:0451-57422627。

延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延寿县西同庆街189号,联系电话:0451-53018270。

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尚志市尚志大街5号,联系电话:0451-56757572。

五常市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地址:五常市亚臣路667号,联系电话:0451-53523001。

五、业务经办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市直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对区、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系统培训;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申请;负责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统筹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资金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按发放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按时拨付给申请人;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做好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政策宣传和解读,扩大政策知晓率,切实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资金保障。预算年度开始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依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履行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后将资金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同级经办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专款专用。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予以补充;年度预算资金结余时,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予以清算。

六、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安家费按月平均计算额度与生活补助同步发放,发放开始时间自经办机构核准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生活补助、安家费每次发放前,各经办机构要通过相关数据平台核实比对申请单位存续情况、申请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等相关信息,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3年期满前解除或养老保险转出的,生活补助、安家费发放至当月。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可由下一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助待遇,累计享受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人考入行政或参公事业单位的,从入职之日起停发生活补助和安家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参加养老保险与毕业时间不一致的,以取得毕业证时间为准。政策实施后,申请人参保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参加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参保证明。

第十九条 政策实施前在我市缴纳过养老保险,未享受过相关人才政策的申请人,政策实施后重新取得统招更高层级学历,重新回到我市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更高层级毕业证书。已享受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七、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理解和认识《人才新政30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二十一条 严格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各经办机构应单独立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真实性负责,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并取消该单位和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同时纳入单位和个人征信管理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各类人才来哈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我市《人才新政30条》优惠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重视人才工作、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围。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原《关于哈尔滨市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申报扶持资金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8号)、《哈尔滨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哈人社发[2017]52号)、《关于印发申领来哈就业创业落户人员安家费、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哈人社发[2020]6号)》等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止;《关于2018年高校毕业生申报安家费生活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8]2号)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止。已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员按原资金渠道和政策规定发放至待遇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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